政协宿迁市委员会委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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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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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宿迁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致力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大政方针,学习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不断增强为祖国、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三、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遵循
“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
的方针,促进政协内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
四、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执行市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作出的决议。
五、围绕发展第一要务,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积极参加地方重大事务的讨论,并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六、关注民生民情,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认真撰写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主动向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建言献策。
七、积极参加市政协召开的会议、组织的专题视察、调研等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市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等重要会议或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
八、在市政协会议上认真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市政协和市政协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保持自身在本界别的代表性。
十、每人每年至少撰写一份提案、参加一次调研、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提出一项合理化建议、为群众办一件实事。对于委员的“五个一”活动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按年统计,换届之前进行考核,以作为履职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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