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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宿迁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时间: 2014-08-04 10:11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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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宿迁市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8日第三届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宿迁市委关于做好新时期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更大突破、实现全面小康,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初步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   市政协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政协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成员的调整,由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向市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初步审查情况;
(三)向市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四)制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并对提案进行审查,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意见,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六)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对重要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或视察,协助、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重要信息;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和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十)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配合,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兄弟市政协、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推动全市政协提案工作。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重要文件,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受提案委员会和秘书长的双重领导,负责提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市政协举行全体会议期间,参加大会秘书处提案组的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案由明确、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应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格式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的提出要经常化。可以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成果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收到的提案实行两次审查。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初审,向全体会议报告初步审查情况;全体会议闭会后,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复审,并会同党委、政府部门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六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超出本市管辖权范围的;
(十二)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十三)其他不宜作为提案办理的。
对未予立案的,所提意见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者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处、参考,并通知提案者。
第十七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通过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办理原则集中交办;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及时送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的方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的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检察院、市法院,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该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答复应当明确、具体、有针对性,未予采纳、难以解决的要向提案者说明情由,解释清楚。答复件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定,按规定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二)委员个人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个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所有办理复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时抄送市委市政府督查室。
(三)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提案后三个月内办复。如问题复杂,可适当延长至四个月内办复。对内容相同的提案,可并案答复。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
(五)承办单位要主动加强与提案者和提案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提案者如对办理结果不认同,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并在一个月内作进一步答复。对分歧较大的提案,提案委应主动协调提案者和办理部门共商解决办法。
(六)办理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在书面答复前,承办单位应先征求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条   提案的督办由分管主席领导,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参与,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包括重点督办提案和重点办理提案,重点督办提案由市政协确定,重点办理提案由承办单位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提案的遴选,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点督办提案,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点督办提案,可以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承办单位、定期联络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促进提案落实。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序时进度和办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应当有选择地报送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阅示,并建议市政协主席会议对部分重要提案以适当的方式督促办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未按期办复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   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提案委员会秘书处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答复件、委员反馈意见表以及提案委员会的有关报告、文件、会议纪要等,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七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优秀提案由市政协给予表彰;作用较大、办理成效明显的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个人)由市政府、市政协联合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在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较大作用。
第二十九条   先进承办单位(个人)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认同度较高;
(五)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以承办单位的推荐意见为主,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综合遴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先进承办单位(个人)以提案者的推荐意见为主,推荐结果经与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协商一致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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