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协概况 - 规章制度

政协宿迁市委员会调研、视察工作规则

时间: 2014-08-04 10:11 来源: 访问量:
【字体:

(2003年9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宿迁市第二届委员会第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2012年8月28日第四届委员会

第一次主席会议修订)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和中共江苏省委、宿迁市委关于政协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政协宿迁市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委员调研、视察作为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市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二、调研、视察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的方针,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调研、视察的选题要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提出的主要任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每年全委会议结束后,由市政协办公室征求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提出方案,经市政协秘书长协调,提请主席会议审定。各专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分别组织一次专题调研和一次视察活动。
四、以市政协名义组织的调研、视察,由市政协主席或副主席带队,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协调,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服务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
五、参加人员的确定,由专门委员会或办公室根据调研、视察的内容从市政协委员中提名。与党派团体共同开展的调研、视察,参加人员可由党派团体推荐。在县区委员的调研、视察由委员小组或委托各县区政协组织。
六、调研、视察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室要提前拟订调研、视察方案,包括调研、视察的目的意义、参加人员、方式、内容等,必要时与接待单位做好协商沟通,经秘书长报请主席或有关副主席审定。
七、调研、视察要坚持“小型、专项、节俭、实效”的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要根据课题需要选定地点和单位,并注意兼顾全面,既要了解好的方面,也要了解困难和问题。要多与群众接触,注意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充分座谈讨论,认真研究问题,为解决问题出主意、想办法,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实事求是地与被视察部门或单位的领导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八、调研、视察结束后应写出调研、视察报告,并视情分别以信息、提案、建议案或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市委或提交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九、调研、视察报告送出后,市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根据领导的有关批示,跟踪了解办理落实情况,并督促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十、调研、视察活动视情邀请新闻单位宣传报道。
      十一、本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