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宿迁市政协委员企业家协会章程
(2023年2月22日宿迁市政协委员企业家协会第一次全体人员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宿迁市政协委员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宿迁市政协办公室。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宿迁市各级政协委员企业家及有关团体组成的公共服务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中心工作,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企业家的优势,积极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谊交流,推动会员企业参与各类经济交流与合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会员企业做大做强,切实助力宿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宿迁市民政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南湖路1号。
第二章 职能和形式
第七条 本协会本着“整理整合、搭脉搭台、同心同向、共建共享”的原则,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大局,助力营商环境改善,具体职能和形式:
(一)活动联谊,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组织会员企业总结创新发展和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协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开展调查研究和政策理论研讨,举办各种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等,帮助会员提高经营决策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
(二)服务招商,组织会员召开投资推介会、项目对接会等,对外宣传推介宿迁投资环境,引导会员上下游企业投资宿迁,助力全市招商引资;
(三)促进投资,组织会员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考察和有关会议,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组织商务、洽谈、展会等活动提供帮助,助力会员扩大影响、开拓市场;组织会员开展校企合作,帮助会员做好技术升级、人才引进等;
(四)政企交流,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交流与合作,破解会员企业发展难题,不断改善营商环境;为企业争取支持搭建更大平台,扩大会员的交往范围、社会影响;
(五)办理会员企业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宿迁境内出生或在宿迁工作、生活的各级政协委员企业家;
(四)在宿迁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公众形象良好;
(五)对宿迁怀有深厚感情,热心为宿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六)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合法经营。
二、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机构设置在境内或主要负责人出生在境内;
(四)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社会形象良好;
(五)热心为宿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
(二)经协会筹委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享有本协会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大会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经会长批准以后方可退出,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批准后,将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的职务、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决策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及协会负责人选举办法;
(五)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六)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名称变更等重大事项;
(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其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召开会员大会前,需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由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选举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暂停资格和除名;
(七)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扩大会议;既可采用现场方式,也可采用视频或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协会的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宿迁企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长不得再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二)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三)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协助常务副会长工作。本协会下设办公室,配备相应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由理事会聘请。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
(一)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二)社会各方面捐赠;
(三)利息;
(四)会员自愿缴纳;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协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检查和税务监督、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协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协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协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协会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自觉接受年度检查。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批准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对社会协会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协会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
(四)自行解散。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经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22日协会第一次全体人员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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